一份“稳定同居”证明,让强奸犯从强奸罪里走了出来|WHO看见
文/陈冬 2026年11月4日,山西和顺县法院一审宣判:张某国犯强奸罪,判十一年六个月,加上猥亵儿童罪,数罪并罚执行十二年;张某林犯强奸罪,判十年。两人当庭不上诉。 而同村另一个男人张某军,把走失的精神分裂症女硕士领回家“共同生活”十三年、致其怀孕生育四个孩子的男人,早在2025年10月就被和顺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。不起诉决定书给出的理由却难以让人信服:张某军与卜某“长期稳定同居并育有子女”,“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”,与强奸犯罪“存在本质区别”。 一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人,被三个男人在同一个时间段里反复侵犯。两个没有“稳定同居”包装的男人,被强奸罪送进了监狱。一个有“稳定同居”包装的男人,连犯罪的门槛都没有迈进去。检察院甚至认为,他把卜某生育的一个婴儿送养、收取四万元,也属于“民间送养”,不构成犯罪。 可我们要知道的是, 这不是量刑轻重的问题 , 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。这是一份不起诉决定书,用 “ 组建家庭 ” 四个字,把一个客观上持续了十三年的性侵行为,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里干干净净地摘了出去。 卜某不是先天精神异常。 她是一名工学硕士, 2008年研究生毕业后因考博受挫出现精神症状,多次就医,2011年5月从晋中榆次的家中走失。走失时她三十二岁,患有精神分裂症。2024年12月,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:卜某患精神分裂症,无性自我防卫能力。 这份鉴定是关键 ,因为 它意味着在法律上,卜某对性行为不具备同意能力。 一个没有同意能力的人,法律上不存在“自愿”这回事。与之发生性关系,除非有极特殊的例外,就是强奸。 张某军是在卜某走失几个月后把她领回家的,在不起诉决定书说,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“见面后两三个月,双方逐渐熟悉之后”。 此后13年,卜某在张某军家生活,生育四个孩子,一个夭折,一个被送养,身边剩两个。与此同时,同村的张某国、张某林也多次与卜某发生性关系。 检察院对这两个人的公诉逻辑是:明知卜某系精神病患者而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,情节恶劣,构成强奸罪。 接着就是这起案件让我们觉得匪夷所思的地方,同一个被害人,同一份 “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” 的鉴定,同一段 “ 明知 ” 的时间窗口。张某国和张某林 “ 明知 ” 是罪,张某军 “ 明知 ” 并且还多了一层 “ 长期稳定同居 ” ,反而成了无罪的理由。 应对公众质疑,检察院搬出来的是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: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”。(但书适用于那些表面上触碰了法律文字、实质上没有刑罚处罚必要的行为。)在强奸罪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上,但书的适用历来极为审慎,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是性的自主决定权,而一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,根本不存在可供“情节显著轻微”消解的自主决定空间。 截图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检方的论证核心不是 “ 卜某同意了 ” ,而是 “ 张某军不是为了恶意性侵,是为了组建家庭 ” 。这个论证偷换了强奸罪的评价对象。 强奸罪评价的是发生性关系时对方有没有同意能力,而不是行为人有没有 “ 过日子 ” 的意愿。 一个男人想组建家庭,完全可以和一个有同意能力的女性组建。他选择了一个无同意能力的走失精神障碍者,持续十三年,让她反复怀孕,这本身就说明他清楚自己面对的是一个无法拒绝的人。把“组建家庭”的主观意愿置于“无性自我防卫能力”的客观事实之上,等于说:只要性侵的持续时间足够长、生活痕迹足够像婚姻,强奸就可以被生活本身漂白。 网上有 律师评论此案:对精神残障女性而言,是否构成强奸,不再取决于她是否有能力同意,而取决于对方是否成功将性关系包装进了一种看起来正常、稳定、被社会接受的生活关系之中。 大众还有一个质疑点,送养婴儿收取四万元,检方认定属于民间送养。民间送养与出卖亲生子女之间的界限,法律上并非没有标准。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是否考察了收养方的抚养能力和收养目的,是否履行了合法的收养程序。一个精神分裂症女性在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状态下反复怀孕,生下的孩子被 “送养”并收取四万元,这笔钱的性质,放在任何一个正常的收养语境里都需要严格审查。 但在这份不起诉决定书里,它被一句话带过,理由是 “ 家庭生活困难 ” 。 生活困难可以解释动机,但不能自动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。 如果“家庭困难”加上“送养”就能把收取数万元的行为归入民间送养的范畴,那收买和出卖儿童罪中关于“非法获利目的”的认定,在类似情形下就会被架空。更关键的是,这四个字出现在一份强奸罪不起诉决定书里,它和“稳定同居”一起,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叙事:这个男人过得很苦,他是在过日子,他养不起孩子所以送人,他不是坏人。 熟悉法律的律师应该知道,完整的叙事,恰恰是但书适用中最危险的东西。因为但书要求的是 “ 情节显著轻微 ” ,而不是 “ 故事听起来可以理解 ” 。 张某林 一审被判十年,强